1.高温补贴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2.高温补贴计入工资还是费

3.2023年江西省高温津贴发放的规定是什么?

4.高温补贴算不算工资总额

5.高温补贴属于工资总额还是费

高温补贴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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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高温费的规定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高温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高温补贴计入工资还是费

法律分析:高温津贴是而不是工资。对于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给其一定的津贴,而该津贴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劳动者的津贴,不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不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此外,单位还应该向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应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明确规定,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2023年江西省高温津贴发放的规定是什么?

据悉,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在温度高的天气情况下尽量避免出门,因为出门的话可能会中暑。当然,有些劳动者因为工作的原因,不得不外出工作,或者是在非常炎热的室内工作,国家会发放高温津贴,很多人想了解。江西省高温津贴发放的规定是什么?

一、江西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

1、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每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2、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伏天”气温高、气压低、风速小,应注意防暑降温。然而,“三伏天”仍有劳动者坚守工作岗位,比如室外工作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室内工作的司炉工等。

按规定,高温工作者可领高温津贴,那么,天多热算高温?省人社厅明确,结合山西省气象特点,每年6月、7月、8月3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不含33°C),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领取高温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40元。

谨防高温津贴发放三种误区

近年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专项督查发现,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常进入3种误区。

一种情况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

比如,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冰糖、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看起来超过240元标准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按照规定,企业应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等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二种情况是,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发高温津贴。

比如,企业巡检工,大多时候在空调房里工作,只有少数时候才到高温环境中巡检。企业因此认为,公司巡检工不享受高温津贴。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企业的这种做法也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企业应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企业应当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企业不能完全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C以下的(不含33°C),就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首先我给大家介绍了一下,江西省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规定,也就是六月份到十月份这四个月,其次就是高温补贴发放的一些具体标准,除此之外,也给大家介绍了一下高温补贴发放的注意事项。

高温补贴算不算工资总额

一、正面回答

高温补贴计入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高温费属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补贴性质的收入,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详情

高温补贴是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三、高温补贴需要交个人税吗?

高温补贴一般是计入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报酬当中,加上了这个高温补贴之后,当月的工资报酬也没有达到纳税标准的,可以不用缴纳个税的。

高温补贴属于工资总额还是费

法律分析: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